韩冰与芮平、李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7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85号

原告:韩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景全。

被告:芮平,男,汉族。

被告:李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冰诉被告芮平、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冰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 年 十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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