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与芮平、李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85号
原告:韩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景全。
被告:芮平,男,汉族。
被告:李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冰诉被告芮平、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冰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 年 十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