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与张立春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1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莫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张鹏,男,汉族。

被告:张立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张立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书记员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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