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生诉赵玉海、苏云芝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蔡福生。
被告赵玉海。
被告苏云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福生诉被告赵玉海、苏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福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