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成与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刘玉成。
委托代理人刘玉国。
被告王忠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成与被告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