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成与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刘玉成。

委托代理人刘玉国。

被告王忠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成与被告王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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