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海与张家全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91号

原告吴国海。

被告张家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海与被告张家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海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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