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军诉梁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26号

原告谷军。

委托代理人李辉,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廷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军诉被告梁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军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6.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903.00元,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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