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清华与付永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滕清华。

被告付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清华与被告付永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已自行和解,原告滕清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清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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