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诉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邵春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伯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权,系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秀芹。

被告王庆文。

被告王庆刚。

被告邵春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邵春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的起诉。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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