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诉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邵春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伯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权,系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秀芹。
被告王庆文。
被告王庆刚。
被告邵春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邵春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海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卜秀芹、王庆文、王庆刚的起诉。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