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守兰与周付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97号

原告关守兰。

被告周付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守兰与被告周付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守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守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尹宝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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