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梅诉战丽君、姜乃东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15号

原告王素梅。

被告战丽君。

被告姜乃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战丽君、姜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一半,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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