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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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2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杜某甲。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

被告杜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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