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宁与张连福、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葛宁。
被告张连福。
被告宋亚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宁与被告张连福、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