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汤某某。
被告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50.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
(2015)东民初字第1995号
原告汤某某。
被告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50.00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