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力诉被告张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保字第194号
原告边力。
被告张政忠。
原告边力诉被告张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边力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退回原告边力存入我院账户内的保证金2万元及保全费15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志新
审判员 赵维民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