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王甲。
被告王乙。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自由恋爱,2003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王某某,现年11周岁,婚后两人感情一般,现在两人已经分居半年。从2009年起,被告基本不上班,偶尔找个工作,但是很快就不干了,家里人经常劝解,但是被告始终不知悔改,双方经常吵架,而且被告经常拿刀威胁原告,扬言原告要是离婚,就杀害原告以及家人;家庭生活来源基本是靠原告,而且被告经常和朋友出去喝酒,喝完酒还会回家找机会和原告吵架,原告长期生活在心里恐惧的环境下,给身体和心里造成巨大压力,原告希望早日解除这种痛苦的生活。原告希望尽快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婚后两人共同积攒人民币25000元存款,双方共同买了一栋交通局家属楼对面49.69平方米的房子,希望房子留给孩子,被告拿抚养费,每月1500元,原告可以抚养,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没有任何感情,根本不可能在一起生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一、请求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我们之间感情很好。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孩子情况都是属实的,其他的不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王甲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被告无异议。
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0日,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某某,现年11周岁。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口角、琐事打仗。原告因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的婚姻基础较好,虽因琐事发生口角打仗,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