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92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 )。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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