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兰伟与李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张明兰。

被告李祥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兰伟诉被告李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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