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734号

原告袁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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