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淑琴申请林鹏举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9:2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连淑琴。

申请人连淑琴申请宣告林鹏举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连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连淑琴与林鹏举系母子关系,林鹏举长期患抑郁症,又有自杀倾向,于2009年12月25日走失,经多方查找,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四年之久。现申请宣告林鹏举死亡。

经查,林鹏举。申请人连淑琴系林鹏举的母亲。林鹏举长期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于2009年12月25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8日登报发出找林鹏举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林鹏举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林鹏举于2009年12月走失,下落不明,至今已满5年有余,故对申请人连淑琴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鹏举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陈艳负担。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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