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素杰与孙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钟素杰。
被告孙广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素杰诉被告孙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