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素杰与孙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钟素杰。

被告孙广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素杰诉被告孙广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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