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
(2014)东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许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