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立萍与林玉龙、刘素琴、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陈立萍。
被告林玉龙。
被告刘素琴。
被告褚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萍与被告林玉龙、刘素琴、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萍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9.00元、保全费1,3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