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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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653号

原告:金某某,女,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在磐石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喝酒,且酒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原告打伤,有邻居和朋友作证。被告还经常赌博,屡劝不改。2014年8月,被告酒后拿刀要杀原告,原告吓得跑出家门,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至今不敢回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2011年相识,2013年登记结婚。原告所述我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参与赌博都不属实,我只是偶尔玩过几次。原告称2014年我酒后拿刀砍原告不属实。我与原告白手起家,真心实意过日子,主要是因为原告孩子才引发的矛盾。

针对原告的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杨某某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情介绍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份在住院。原告金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经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因病住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在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且夫妻之间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被告主要是因为原告与前夫所生儿子抚养问题引发矛盾,且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仍有和好可能,本院为维护家庭稳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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