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兵与杨景麟、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刘兵。

被告杨景麟。

被告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杨景麟、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兵自愿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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