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才与李东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赵才,男,汉族。
被告:李东烨,男,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才诉被告李东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才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赵才承担85.00元,退回原告85.00元。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