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臧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臧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