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臧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以与被告臧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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