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然、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陶然。

被告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陶然、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5日以贷款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4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付)。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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