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6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金某某。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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