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静、葛艳、夏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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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2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 1897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永满,该社职员。

被告张静。

被告葛艳。

被告夏云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静、葛艳、夏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0元(原告已付,退回)

审判长  李永吉

审判员  尹宝明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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