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31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2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