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3日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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