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8月8日以与被告房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