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56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8月8日以与被告房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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