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霜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苏霜。
被告刘海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霜与被告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霜于2015年6月4日以找不到被告刘海洋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霜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苏霜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