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霜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2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苏霜。

被告刘海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霜与被告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霜于2015年6月4日以找不到被告刘海洋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霜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苏霜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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