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退回。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1613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退回。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