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李某。
被告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付),结案时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4)东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李某。
被告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付),结案时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