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彤与孙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9:29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赵艳彤。

被告孙学东。

原告赵艳彤与被告孙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彤与被告孙学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艳彤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杜辉(已故)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当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二分计算,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杜辉与被告孙学东系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杜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没有给付。故原告依法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10000元(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赵艳彤向本院提供借条两份,以此证明杜辉借款的事实。被告孙学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孙学东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偿还借款。借钱的事我并不清楚,借条上也没有我本人签字,借款没用于家庭开销及抚养子女,而且法院冻结的账户不是我本人的。

被告孙学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杜辉与被告孙学东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杜辉去世。杜辉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5日向原告赵艳彤出具100000元、50000元的借条两张,共计借款150000元。但当时原告赵艳彤实际给付杜辉147000元(扣除利息款3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杜辉偿还原告40000元。原告赵艳彤于2014年8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杜辉与被告孙学东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原告赵艳彤于2014年10月20日因杜辉去世,撤回对杜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彤与杜辉之间欠款关系清楚,有借条为证,该案债务为杜辉与被告孙学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孙学东对该笔欠款负有偿还义务,但按照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赵艳彤要求被告孙学东偿还该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学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艳彤借款本金107000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070元、邮寄费60元,共计3830元,由被告孙学东负担,该款于偿还借款本金107000元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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