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与辽源关东盛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100号
原告东丰县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潘连贵。
委托代理人石淑杰。
被告辽源关东盛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诉被告辽源关东盛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60元(缓交),结案时免交。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