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跃、李亚男、徐立胜、赵德珍、王树友、吴立志、王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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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3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054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代理人孙世业。

被告张跃。

被告李亚男。

被告徐立胜。

被告赵德珍。

被告王树友。

被告吴立志。

被告王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跃、李亚男、徐立胜、赵德珍、王树友、吴立志、王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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