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郑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党芝岩。
被告郑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 ,结案时退回,邮寄费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