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与郑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党芝岩。

被告郑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 ,结案时退回,邮寄费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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