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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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3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苑某某。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及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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