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成与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吴树成。

被告高占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树成诉被告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退回案件受理费,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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