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成与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037号
原告吴树成。
被告高占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树成诉被告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退回案件受理费,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