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减半收取,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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