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梁某某。

被告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减半收取,(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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