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欣彤与尹洪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于欣彤。

被告尹洪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欣彤诉被告尹洪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欣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欣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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