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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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3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淑荣。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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