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淑荣。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