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敏与刘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于艳敏。
被告刘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敏诉被告刘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艳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艳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于艳敏。
被告刘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敏诉被告刘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艳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艳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