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丽雅与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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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3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丽雅,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奎,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玉麟堂药店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408505-8。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经理。

上诉人司丽雅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司丽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丽雅及委托代理人王洪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司丽雅。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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