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赫晓辉。
委托代理人刘洪玉。
被告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