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赫晓辉。

委托代理人刘洪玉。

被告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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