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长岭某某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3987号

长民初字第398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长岭某某驾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长岭某某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贺廷

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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