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与于明、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3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李辉。

被告于明。

被告李淑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于明、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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